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蔡文 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75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8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台幣176,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