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原告 顏寶財 被告 何韋霆
林祐慶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依原告民國108年10月1日民事準備㈠狀所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01,111元、看護費用196,000元、汽車修理費用252,450元、薪資損失132,000元、勞動能力減損70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700,000元,合計2,381,561元,經扣除原告應負擔百分之15肇事責任比例之金額、已領強制險保險金168,630元後,訴之聲明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1,855,697元,則以原告主張扣除上開肇事責任比例之金額計算,原告請求之汽車修理費用214,583元【計算式:252,450元-(252,450元×15%)=214,5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