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孟讚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孟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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