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83號聲請人 呂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華興豪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豪洋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520900號函核准解散,請向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豪洋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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