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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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宛璇
相 對 人  陳昭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
另行具狀起訴(106年度司執恒字第23675號),若執行事
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依法聲請停止執
行,並願供擔保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起訴案號為兩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之案號,且兩造於本院並無民事訴訟事件繫屬中,有索引
卡查詢證明可稽(本院卷第21至31、37至39頁),本件聲請
與前揭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豐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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