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晨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00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執聲字第1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晨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0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紅保管字第1017號,見上開偵查卷第76頁之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0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品,分別侵害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等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Rilakkuma( 拉拉熊 )鑑定報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拉拉熊毯子│拾陸件│├──┼────────────────┼────┤│2│仿冒拉拉熊布偶│拾捌件│├──┼────────────────┼────┤│3│仿冒拉拉熊枕頭│壹件│├──┼────────────────┼────┤│4│仿冒拉拉熊手提袋│壹件│├──┼────────────────┼────┤│5│仿冒HELLOKITTY立體拼圖│貳拾件│├──┼────────────────┼────┤│6│仿冒HELLOKITTY光學滑鼠│貳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