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9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2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業經本院認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因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案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應即送執行,且被告係經檢察官通緝到案,雖僅判決一年八月,就羈押折抵以外之刑期,仍有逃亡之虞,故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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