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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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聲請人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黃幼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俐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聯絡地址:花蓮縣○里鎮○○路○○○號)為被繼承人黃幼(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新北市○○區○○街○巷○號,民國99年7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幼為聲請人院民,於去世後留有遺產,惟被繼承人黃幼父母欄無記載,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本件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遺產明細、被繼承人之郵局存摺、花蓮縣警察局花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醫字第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提供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亦查無相關資料,有該所新北板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乙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而聲請人基於原醫病關係並代為處理火化及相關喪葬事宜而具利害關係,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無不合。
四、次查,聲請人所聲請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林俐已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同意書1件在卷可稽。經核林俐乃社會工作師,具有相當之智識能力,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且其任職於被繼承人接受照護之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處理被繼承人身後財產上之事務,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自較他人知之甚詳,對遺產之管理亦不生窒礙,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林俐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另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本件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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