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巧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巧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 任天堂 遊戲機壹拾參臺、新臺幣伍佰肆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宋巧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則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民國108年2月間起至109年4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透
過網路方式販賣本案侵害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係基於接續之單一犯意而侵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及著作權所享之法益,其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
㈣被告一陳列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商標權之仿冒品,造成告訴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參以其非法販賣本案侵權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其無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㈠扣案仿冒任天堂遊戲機13臺(含蒐證購入之1臺),為侵害
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561號被告宋巧玲女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巧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文字圖樣,均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遊樂器用程式、電腦程式、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匣、電視遊樂機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又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主機、遊戲卡匣內所安裝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軟體,均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執行遊戲軟體時畫面中會出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8年2月間,陸續向蝦皮拍賣網站之不詳業者進貨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並自108年2月間起,在臺南市○區○○○街○巷○號6樓其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樂天拍賣網站,以其申請使用之帳號「LOVEMOON」,刊登販賣「童年經典掌上型遊戲機」之訊息與照片,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以此方式侵害任天堂公司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嗣經 徐宏昇 法律事務所人員於109年3月3日,佯裝買家向宋巧玲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1組;復為警於109年4月13日13時3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宋巧玲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12件,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販賣仿冒商品之事實,業據被告宋巧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意見書(附購得物品例示、購得物品清單及侵害著作權、商標權、註冊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委任狀)、侵害總額表、刑事告訴狀(附網頁資料、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公示資料查詢、台灣樂天市場法務部簡便行文表(帳號「LOVEMOON」註冊資訊、商品交易紀錄、網頁資料)、地圖資料各1份及採證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綜合上述,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上述二罪間,為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檢察官莊立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07日
書記官林志誠附表一:
┌──┬─────────┬─────┬────┬───────┐│編號│商標│商標權人│註冊證號│商標權期限│├──┼─────────┼─────┼────┼───────┤│1│瑪琍MARIO│任天堂公司│00000000│115年10月15日│││││00000000│109年7月15日│├──┼─────────┼─────┼────┼───────┤│2│SUPERMARIOBROS.│(同上)│00000000│108年8月15日│├──┼─────────┼─────┼────┼───────┤│3│SUPERMARIO│(同上)│00000000│113年3月31日│├──┼─────────┼─────┼────┼───────┤│4│MARIOBROS.│(同上)│00000000│115年10月15日│├──┼─────────┼─────┼────┼───────┤│5│DEVILWORLD│(同上)│00000000│114年11月15日│├──┼─────────┼─────┼────┼───────┤│6│DONKEYKONG│(同上)│00000000│116年2月28日│├──┼─────────┼─────┼────┼───────┤│7│ICECLIMBER│(同上)│00000000│111年10月31日│├──┼─────────┼─────┼────┼───────┤│8│EXCITEBIKE│(同上)│00000000│118年7月31日│└──┴─────────┴─────┴────┴───────┘附表二:(告訴代理人購得之內建400種遊戲軟體之仿冒任天堂
FamilyComputer遊戲主機)┌───────────────────┬──────────┐│侵害任天堂公司之著作權部分│侵害任天堂公司之商標│││權部分│├───────────────────┼──────────┤│SuperMarioBros.、MarioBros.、Dr│MARIO、SUPERMARIO││.Mario、BalloonFight、Baseball│BROS.、SUPERMARIO││、五目ならべ連珠、CluCluLand、│、MARIOBROS.、││DevilWorld、DonkeyKong、Donkey│DEVILWORLD、││KongJr.、DonkeyKong3、Donkey│DONKEYKONG、ICE││KongJr.Math、DonkeyKongClassics│CLIMBER、││、F1Race、Golf、IceClimber、4│EXCITEBIKE││人麻將、麻雀、Pinball、Popeye、│││Tennis、ICEHockey、Soccer、│││Tetris、Volleyball、Excitebike、│││UrbanChampion(共計27件遊戲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