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96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呂三元 被告 吳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965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及利率│期間(民國)│├──┼─────┼─────────────────┼──────────┤│1│39,803元│自94年7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自94年8月29日起至清││││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償日止,按月給付80元│││├─────────────────┤之違約金。││││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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