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胡焰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07月0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4年12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3,87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