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郭進福 被告 林子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七年度簡字第三八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郭瓊徽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