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郭進福 被告 林子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七年度簡字第三八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郭瓊徽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