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再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㈥字第37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7552號、8685號起訴),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係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㈥字第376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所提出者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繕本,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稱「原判決之繕本」。則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既屬違法,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聲請,自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