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梅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政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歷次借款之履行期為何。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