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告 蕭芃萱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何詠享 即一錄通行動科技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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