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14號聲請人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師宇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