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5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55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5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9月13日起至
103年9月13日止,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計算:第1期至第2期
按當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2.16碼(每碼百分之0點25
)固定計息;第3期至第84期按當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加17點24碼固定計息;第7期至第84期按當時原告公告定儲
利率指數加50.76碼機動計息;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自96年12月13日即未依約繳款
,依借據約定條款第3條之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
部到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195523元及自96年1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並
自9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歷次渣打商銀
定儲利率指數、借據暨約定條款、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
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四、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2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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