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巴黎春天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甲○○
己○○
丁○○
被上訴人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62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