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546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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