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 陳玥慈 相對人陳玥慈債務人 黃蔡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末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受託人於管理、處分時,均應依信託本旨為之,而與受託人可自由管理處分其自有財產之情形迥然有別。此觀信託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是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於抵押權人兼為信託財產登記名義人之情形下,如其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並將其以受託人身分另列為相對人,此時聲請人與相對人實質雖為同一人,仍應認此聲請已具備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而為適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黃蔡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本金、利息、延遲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請求,設定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年9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蔡葉於111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
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9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300,000元未清償。又債務人黃蔡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6月9日信託登記予聲請人即相對人陳玥慈,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掛號回執、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黃蔡葉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黃蔡葉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表示並未與聲請人見過面,更未向其借款430萬元云云,對抵押債權有爭執,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債務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29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東區大同620191.06100000分之4375002臺南市東區大同620-1149.37100000分之4375003臺南市東區大同620-2119.57100000分之4375004臺南市東區大同620-3216.33100000分之4375005臺南市東區大同620-416.33100000分之4375006臺南市東區大同620-518.96100000分之4375007臺南市東區大同620-646.21100000分之4375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29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三層合計面積單位陽台面積單位0011416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三樓之5620地號、620-1地號、620-2地號、620-3地號、620-4地號、620-5地號、620-6地號、5層鋼筋混凝土造64.9164.91平方公尺7.91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大同段1429建號,面積850.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