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王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被告 王桂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