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俊卿 被告曾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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