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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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審理程序係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為被告黃嘉發辯護,並協助被告與檢察官進行協商,有本院109年5月12日之109年度訴字第322號、第341號審判筆錄、協商紀錄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