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朱清豊 上列聲請人朱清豊因與相對人 朱茂松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朱清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發票日分別為104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非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84年7月10日起至87年7月10日),聲請人應就上開債權另提出抵押權所及之票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