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人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雲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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