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人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雲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