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郭丁嘉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 律師原告與被告警安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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