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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