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59號聲請人 謝光中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謝高美 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謝高美膺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具狀陳報 謝鴻基 與被繼承人謝高美膺結婚日期並附證據,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