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煇台 即反訴原告 吳碧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原告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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