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762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原名: 林志 債務人乙○○原名:呂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