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九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一百九十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9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8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係單身榮民,已於民國98年8月18日死亡,惟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無妻子又無親屬,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本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當就其遺產管理之。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承認繼承或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為此依法聲請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