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拾伍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拾伍支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毒聲字第三二○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午,在位於臺北縣○○鄉○○路○段○○巷四樓五五室,以針筒注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以玻璃球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十四時許,在上址樓下為警查獲,並在其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零點二九五九公克),經甲○○帶同警方前往其上址住處,扣得其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注射針筒十五支,為警採集甲○○尿液送驗,呈鴉片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坦承不諱,其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出具之編號CH/2008/20012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可參;並有其所有之白色透明晶體一包,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零點二九五九公克,有該醫務中心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航藥鑑字第○九七○五四七號毒品鑑定書可按,復有注射針筒十五支足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甚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同條第二項之罪。其施用海洛因前後持有海洛因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事實欄所述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玆儆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二九五九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與毒品於物理外觀上附合而難予析離,且如強予析離至完全無殘渣留存,將耗費相當之時間、人力與經費,於經濟上顯無實益,是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上開毒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其外包裝袋自亦應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注射針筒十五支,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物,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妃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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