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佛陀山大金佛寺法定代理人李惠送達代收人 李顏龍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被告 江寶銀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附帶民訴案件(本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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