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泰銘照相製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婚 即美綠企業行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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