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4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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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4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2年11月11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於93年1月2日期滿。詎仍不知戒慎,復於97年
3月6日14時許採尿回溯24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警查獲後,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7年8月13日死亡,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