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嘉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1月,於民國106年4月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04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12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