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林卋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所為94年度促字第9142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促字第9142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 林世澤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卋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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