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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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127號聲請人 陳怡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載有被繼承人財產明細之遺產清冊。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