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柏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4
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因認被告楊柏楷本件詐欺等犯行,與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867號提起公訴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又「刑事訴訟法第244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故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足供遵循。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因認本案(下稱甲案)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8號詐欺等案件(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緝字第867號),為相牽連而追加起訴,然乙案業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3月27日宣判,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案件查明屬實,且有該案108年3月6日審判筆錄附卷可稽;又本件檢察官雖係於108年2月28日製作追加起訴書之原本,惟於同年3月12日方繫屬於本院一節,有該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11日竹檢德道108偵1465字第1089008201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在卷為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時,乙案既已第一審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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