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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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易字第53號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