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告甲○○
前4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7室複代理 謝政曄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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