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物,沒收。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文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第206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重為1.8865公克,詳112年度核交字第477號卷第5、11頁,112年度安保字第624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332公克,詳111年度毒偵字第3534號卷第159、165頁,111年度安保字第1154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及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鏟管1支(詳111年度核交字第3438號卷第5頁、111年度保管字第4741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3534號卷第16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另本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詳111年度核交字第3438號卷第5頁、111年度保管字第474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表編號1至2之物其包裝袋既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為用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534號卷第25、140頁),為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重壹點捌捌陸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參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217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核交字第477號卷第5、11頁,112年度安保字第624號之扣案物):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0.7424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7389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參貳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53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534卷第159、165頁,111年度安保字第1154號之扣案物):1.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0.0424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0332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鏟管壹支1.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鏟管3.送驗數量:乙支4.驗餘數量:乙支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吸食器壹組111年度保管字第4741號之扣案物(見111年度核交字第3438卷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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