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小相對人即債務人源慶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