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43號原告 王錦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狀未具體敘明原處分應予撤銷之理由,亦應補正, 俾利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答辯。
三、起訴狀載:「聲請: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若處分撤銷成立,員警舉發擾民之行為可否有適當之懲罰與精神賠償」等語,其中第3項「若處分撤銷成立,員警舉發擾民之行為可否有適當之懲罰與精神賠償」部分,未臻明確,且涉及裁判費補徵事宜(請求金額40萬元以下者,裁判費為2,000元;逾40萬元者,裁判費為4,000元),是否仍維持該請求(若維持,請具體指明請求之對象、依據及金額,並補裁判費)或暫時捨棄該主張, 嗣原 處分撤銷與否,再另行主張?請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