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36號原告 吳家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具狀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代表人為「 楊金樹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