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28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賴品緁 即 賴彩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用事件,經於民國106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8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