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羅瑩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羅瑩彰於1.民國108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5,30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97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85,302元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2.41%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10,970元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8.41%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八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