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52號
法定代理人 曾建樺
被告許 吳椪頭
訴訟代理人 許小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6萬1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每月租金新臺幣7000元x12月÷10%=84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遲延租金2萬1000元。
3.合計86萬1000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