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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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郭成昌 律師被告己○○
癸○○丙○○乙○○辛○○戊○○壬○○庚○○(不詳)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甲○○被告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