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戴詠翔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張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黎秀娟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戴詠翔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張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黎秀娟